省内参保关系衔接即参即停和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有关规定从2025年9月15日起实施。跨省参保关系衔接待国家医保局出台政策措施后,我省将积极落实优化。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15号)文件精神,在毫不松懈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上,尽快恢复消费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加快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制定如下措施。
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登录吉林省政务服务网“跨省通办”服务专区或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www.jldpf.org.cn)综合服务大厅,点击“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业务,注册、登录网报审核系统,提交材料进行申报,系统根据归属地分配年审机构进行审核认定(操作说明及业务办理指南见网报系统首页)。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全力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确保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手硬,制定以下有关政策措施。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扩大“六税两费”减免适用范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对2022年因疫情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多项普惠性纾困扶持政策。
核定2025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参照2025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执行。
未能持卡结算医疗费用的报销人,通过安徽医保应用程序与安徽公共平台接口交互,获取并展示报销人的电子票据列表,由报销人勾选需报销的电子票据后,经财政部公共平台安全认证后提交授权至指定医保部门,医保部门通过数字账户开展跨省报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强省战略,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人才的能力和水平,推进高层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中央和省职称制度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自2025年9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以及安徽省文件规定,今年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对象为在安徽省参保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优化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方式,通过“数字赋能”简化认证流程,实现认证工作及时、快速、高效,在群众日常工作生活中,即可“无感”办理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和惠民政策补助资格认证。
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因本次调整缴费基数上下限产生的补差部分,可在2025年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已离职人员经本人和原参保单位申请可调整2025年缴费基数。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现将2025年度经确认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市级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申请组合贷款时,新建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80%,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85%,二手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超过其房龄对应的最高贷款额度。
通过规范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病残津贴受理、审核工作,确保申领人员病残津贴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同时,有效防范经办风险,切实保障基金安全。
本通知适用于在省级及以下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
省税务局将继续按照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助力纾困解难的工作部署,在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实上提速加力,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为我省经济有序恢复、稳步增长加油助力。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我省工业企业复工后纾困政策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就其中关于“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在我省权限内予以减免。”
坚持以完善“政产学研金服用”融合发展机制为主线,在强化服务中壮大产业规模,在规模壮大中提升服务效能,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有力支撑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安徽省2025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较上年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700元。按照财政补助分担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标准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补助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作为省级调剂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医保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2022年,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省税务系统聚焦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等,采取有力举措全面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帮助包括民营中小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有效克服疫情影响,纾困发展,为构建稳定向好的市场预期发挥重要作用。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5〕32号)明确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决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对我省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下。
以上非营利组织自认定年度起,五年内享受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根据吉林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稳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过程中全面做好环境消杀工作的通知》(吉防办明电〔2022〕265号)精神,相关部门要发挥行业监管作用,指导企业做好防疫消杀,企业要承担起防疫消杀主体责任,自行做好相关工作。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各类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等情况,结合企业工资指导线,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增长水平。
吉林省税务系统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广泛的宣传,认真加以贯彻落实。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协同有关部门努力细化了我省高端人才奖励个税优惠政策。
健全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惩戒和退出机制,将信用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更新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严重失信主体相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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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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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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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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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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