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并购重组企业产业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国家关于企业并购重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国有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完善考核机制。支持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各母基金设立并购重组子基金;探索设立科技型并购子基金,支持科创型企业并购重组。
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研究确定了我省部分矿种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核定价格,用于计算矿产品销售收入和矿业权出让收益,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纳税人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准则规定需要编报的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审计报告等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范围、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安徽省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内资鼓励项目确认依据的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按照国家更新的现行版本执行。
我省地下水税额标准分类中的浅层地下水是指井深小于50米的地下水,中深层地下水是指井深大于等于50米的地下水,具体根据取水许可证信息确定。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自付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办法施行前,各地已出台的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将安徽省2024年度-2026年度和2025年度-2027年度经确认后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法定情形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向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领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
优化高新技术企业互认机制,简化整体迁移来皖高新技术企业落地程序。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实行“免申即享”、“即申即享”。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合肥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非企业科研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以及开办资金入账、使用参照境内直接投资(FDI)方式进行管理,在银行办理相关业务。试点地区内符合条件的非企业科研机构可参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如为注册地在安徽省的企业,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
符合条件的企业并购重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全面落实实施稳就业提质扩量服务“家门口”就业三年行动工作部署,紧扣零工市场公益性、普惠性、灵活性、兜底性功能定位,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分布合理、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总体思路,推动建设一批区域性行业性零工市场、功能化便捷化零工驿站,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支持灵活就业健康发展,更好促进大龄和困难等人员实现“家门口”就业。
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退休年龄分别按男65周岁、女60周岁和55周岁核算;原60周岁及以上退休的女职工此次政策不变,若相关部门出台实施细则,则从其规定;最长贷款年限从现行的20年延长至30年。
统筹安排20亿元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5亿元左右支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集群建设。推进未来产业培育工程,筹建首批省级未来产业先导区。加快传统产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实施亿元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1200项以上。
保障性质的住房预征率为0%,包括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型),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等。
为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各市工信局核实企业申报资格,对企业规模、研发投入、研发人员、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限定性指标和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把关,会同同级联合认定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市级审核期间,可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修改),线上初审时间为5月1日-5月20日。
本省行政区域内2024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及时向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材料。
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日之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费款,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费款或予以退还。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强省战略,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人才的能力和水平,推进高层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中央和省职称制度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有效期内高企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指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作为邮寄申报接收税务机关,负责接收全省范围内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的,应将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寄送至指定邮寄申报接收税务机关。
深入推动产贸融合。夯实贸易发展产业基础,促进贸易与产业互动,围绕“六新产业”“四新设施”,优化升级传统产业,重点围绕汽车及零部件、冶金石化、农产品加工、装备制造等领域提升国际竞争力,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集群。
进一步发挥理事、委员的技术支持作用,针对新兴业务、高风险业务、常见风险问题等及时总结发布专家指引或进行风险提示,梳理分析职业准则执行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发布审计风险提示、审计准则问题解答、指导性案例,主动对接指导中小型事务所加强政治建设、完善内部治理、引导规范执业,增强行业防控风险能力。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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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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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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