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施,加快推进失信惩戒落地落实,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惩戒机制,切实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我局依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地方性法规,编制形成了《河北省失信惩戒措施事项清单》《河北省失信主体认定事项清单》。
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2015年4月30日前向批准许可的财政部门提交年度报备材料,县级财政部门应于5月15日前将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报备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于5月31日前将汇总的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报备情况形成管理综合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安徽省地税局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进行了规范和确认,现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予以发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5〕2号)文件的要求,省局对相关税收管理类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部分税收管理类文件失效废止的条款公布如下:
各参保单位医保经办人员要认真核对参保人银行账户及生育信息,确保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审核后要及时提交至医保经办部门,确保生育津贴精准发放。
对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地要迅速组织,及时传达到基层一线,确保第一季度申报期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全面实施,不出任何疏漏。
河北省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在2025年4月1日以后新购住房(含二手房交易)的购房人,除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外,其父母、子女在自愿基础上也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购房当月之前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提取合计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
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中小企业扶持资金支持范围,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产业集群专业镇重点企业、成长性小型微型企业及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用好小型微型进出口企业和产业集群专业镇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参保女职工通过河北智慧医保微信小程序渠道自行申报的,需先维护好个人银行信息,可通过“河北智慧医保小程序—我的—银行卡”模块维护进行银行信息维护,再通过“河北智慧医保小程序—生育津贴申报”模块进行生育津贴申报。
职工在2025年4月1日(含)后新购住房(含二手房交易)的,除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外,其父母、子女在自愿基础上也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购房当月之前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提取合计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取整到百元。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码是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归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赋予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专属二维码,用户扫码后可获取机构和人员当前的基本情况、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行业自律管理情况等信息。
积极推动合肥、芜湖市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各项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确保完成推广应用、基础设施配套及社会使用环境建设等目标任务,并及时总结经验,推动交流借鉴,发挥示范效应。
自2015年3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即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郑圣良同志负责政治部工作,分管纳税服务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干部教育处、离退休工作处、培训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王朝晖同志分管办公室、收入规划核算处、内审处。
为防范虚假报告对社会的侵害,保护社会公众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自2015年1月1日起,安徽省各会计师事务所已正式启用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系统;自4月1日起纸质防伪标识停止使用,业务报告全面使用电子防伪。
采取“统一部署、上下联动、优选试点、以点带面”的方式推进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施行示范单位活动,通过提升代理记账机构规范化、专业化服务水平,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增强市场经济活力。
把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列为今年的宣传重点,综合运用消息、通讯等各类体裁开展宣传。同时,注重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兴宣传载体,提高宣传效果(办公室负责)。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网站、微博、微信等载体,推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系列报道。
落实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和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帮助创业者降低启动成本、减轻经营负担。及时跟踪了解享受资金补贴政策的创业主体运营发展情况,强化对重点群体以及成长性好的创业主体政策落实力度。
河北省自2013年9月1日起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决定对已试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朴诚乳业承德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新增产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公告。
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按规定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上政策如有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为切实加强我省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国税局成立推行工作领导小组,龙岳辉局长任组长,胡立文总经济师任副组长,货物和劳务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和信息中心等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级国税机关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批准后施行。出省的培训项目报省局批准后施行。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征收主要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资金。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税务、人民银行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根据省局《2011—2015年全员岗位练兵活动实施方案》和2015年国税工作重点任务安排,结合总局有关部署,为更好地推进练兵、开展竞赛,促进国税干部税收业务能力的持续提升,现就2015年全员岗位练兵、能手竞赛活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24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按照上年度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月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之比确定)不高于2024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安全改造项目中单项工程的施工和设备供应,监督煤矿企业在招投标环节不得设置政策外的限制和障碍,为民营企业参与煤矿项目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最新内容
- 1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2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土地面积
- 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关于上海市2026年度-2028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5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2026--2028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6《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政策若干执行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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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冀税建议字[2020]46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400号提案的答复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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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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