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税务行政相对人、基层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者邮寄的方式,于2014年10月1日前反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要求和2014年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安排,在各市经信委(经委)和市地税局初审推荐的基础上,经审核,现将我省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税程序的公告》第三条的规定,对网上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免于报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通过学习宣传培训使全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系统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精神,切实转变监管理念,深入了解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等,达到社会公众知晓、市场主体业务人员会用、工商干部业务熟练的工作目标。
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利用办税服务厅、网络及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着力宣传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拓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联系的渠道,使广大纳税人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
我市市区范围内缴纳地方税(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选择市区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本通告所公布的涉税业务。合肥市政务中心税务登记窗口受理全市单位纳税人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迁入迁出等税务登记业务。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公布的评定起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信用等级考评申请审批表》。对于地税、国税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应分别向主管地税、国税机关报送。
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现将我局行政权力清单、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点情况表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10月10日前,书面或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我局,并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承接的有效承接,该下放的及时下放。
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用房;工业地产项目;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市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合称“保障性住房”)。
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该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农产品的平均购买价格或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农产品的平均购买价格核定。
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并提升到“政治任务”层面。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已作为省局绩效考核的内容,各地要下大力气抓好抓实。
一般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版开票系统,已升级完成,只需要升级车购税二维码申报的软件,现提供两种车购税二维码申报软件,纳税人自行选择,软件免费下载使用。下载地址:安徽省国税局外网网站“首页> 办税服务 > 下载中心 > 涉税软件”栏目进行下载。
根据推行《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需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对制发的关于办税服务流程的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4年10月24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收费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收费,在国家出台新的政策前,同意你公司继续执行《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的通知》(皖价服[2012]189号)。
省地税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已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委、省政府审定,现将省地税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和行政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情况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到2020年,形成与现代产业体系及社会服务体系相匹配、与社会充分就业相适应,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多样、中职高职有机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互通,学校企业社会相互融合,体现终身教育理念,更加灵活、开放、多元,更具安徽特色、全国一流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为推动我市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征收工作有序开展,按照分工负责和部门协作原则,特制定《合肥市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征收操作流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小微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繁荣市场、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国务院非常重视小微企业发展,连续出台一系列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相关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管理要求,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规范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实现信息管理系统有效监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内进行,和解、调解协议应当在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前合理期限内作出,在上述期限内无法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报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地税发〔2013〕73号)要求,自2013年起,省局在全省地税系统组织开展了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
发挥汽车、船舶等装备制造业领域设计研发优势,提高产品的外观、结构、功能等设计能力,支持建设综合性设计研发中心、区域性工业设计企业和公共物流信息平台、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机构,促进工业设计向高端综合设计服务转变。
省级涉企收费清单涵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
自2015年起,全省地税系统政府集中采购业务按照属地委托的原则,通过省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内网)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依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采购任务书”,以市地税局为单位集中委托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办理。
2013年3月,国务院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全省国税系统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系列精神和要求,从政治、大局和实现税收现代化的高度,转变观念、创新举措、放管结合,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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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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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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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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