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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冀财会[2025]12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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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9:02:05 |
| 信息简介: | 河北省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