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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冀人社字[2025]70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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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9:01:58 |
| 信息简介: |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24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按照上年度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月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之比确定)不高于2024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