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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发[2012]13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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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16:39
信息简介: 试点纳税人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但必须于2012年12月31日前全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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