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皖地税[2012]68号 安徽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皖地税[2012]68号 安徽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5 20:16:30
信息简介: 依法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的纳税人,应当向车船登记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证明;依法不需要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的纳税人,应当向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证明。单独设立车船税收专业管理机构的地方,由市级地税机关确定办理减免税证明的主管地税机关。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