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兵单位持有效凭证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享受以下生产经营扶持激励政策,具体由各级政府、军事机关,各相关企业结合实际制定:用于开展武装工作的经费,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除明确规定属于企业清单申报方式扣除的资产损失外,均须向主管地税税务机关办理专项申报并经有权税务机关进行符合性审核确认后才能扣除。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要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落实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要求,确保失业人员方便快捷申领失业保险金。要加强基金运行监测和基金支出监管,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2023年12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0.94%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缴存部分最高为职工工资的12%,个人缴存部分最高为职工工资的12%;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分别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需要审批的内容外,均实行备案管理。具体项目按省局《办法》规定分别实行事前备案管理和事后备案管理。
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全省汽车维修工时单价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经费字[2000]28号)中有关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收费停止执行,其他收费项目、标准不变。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和<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11〕1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从单位和群众视角出发,围绕人社、住建、医保、公安等部门退休关联业务办理场景,强化跨部门业务、系统协同和数据共享,突出业务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应用,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最大程度提升群众办事满意度。
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8411元,现予以公布,仅供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中统一使用。
市区和所辖当涂县、和县和含山县的建安企业,在马鞍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承接建安业务并能提供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多子女家庭在申请商业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已有一套住房的,再次购入的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已有两套住房的,再次购入的按二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按照加大增量、激活存量、集约节约的要求,科学确定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和出让规模,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首先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推行“高效办成一件事”是国务院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部署,是践行服务型政府理念,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改革意识,统筹组织协调,把推进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为保障自查督导工作顺利进行,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成立省联合督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中石化成员企业的自查督导工作。税收自查工作期间,省联合督导小组将根据工作进展对部分自查企业开展巡查并进行现场督导。
2024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7月1日正式启动,企业原则上应于9月25日前完成参评提交,各市级评价机构应于9月29日前完成审核推荐,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批次拟入库企业公示。
省级各部门应当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应当预留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基准分为75分,满分100分,最低分0分。评价内容包括项目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
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工商、税务部门要建立工商、税务登记信息定期交换制度,并确定经办处(科、股)室和工作联系人员,具体负责信息交换工作。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由企业注册局负责信息交换工作;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由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信息交换工作。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居民服务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加强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纳税服务需求,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实行“一对一”管理服务,由专人负责,事前辅导、事中沟通、事后问效。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跨国税源的分析,规范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加大对企业跨境交易、投资、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和跨境支付等业务活动的监控力度。加强异地缴纳税源的管理,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实行委托代征。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根据省属企业“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规划的产业布局,省局对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有重点地进行了梳理,形成《促进省属企业加快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规定》(见附件1),各地要通过多种宣传方式让企业知晓,引导企业用好、用活、用足政策,加快结构调整步伐,推进发展方式积极转变。
省地税局直属局对纳税人淇写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及时审核。对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所需补充完善的资料。
对于经常发生非现场消费食品销售行为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其纳税期限核定为按月申报;对于不经常发生非现场消费食品销售行为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可将其纳税期限核定为按次申报。
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同一货物或劳务既可享受免税也可享受减税或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以按从优适用原则选择享受税收优惠,若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而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则应在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手续的同时提交放弃免税的书面声明,且选定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享受该项目免税。
最新内容
- 1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2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土地面积
- 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关于上海市2026年度-2028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5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2026--2028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6《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政策若干执行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的公告
- 9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小贴士[2026年9月]
- 10冀税建议字[2020]46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400号提案的答复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 2晋科函[2026]106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
-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8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9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 10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60153号建议的答复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推荐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