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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减免税分类和资料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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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18:43
信息简介: 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同一货物或劳务既可享受免税也可享受减税或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以按从优适用原则选择享受税收优惠,若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而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则应在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手续的同时提交放弃免税的书面声明,且选定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享受该项目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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