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组织人力对设立年金计划的企业以往年度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开展一次检查。企业以往缴费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要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及时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取消后重新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精神,充分挖掘信用信息应用价值,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加快构建河北新发展格局、激发高质量发展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9〕27号)等规定,现对2010年申报纳税期限作如下安排:
2022年度会费的交纳以“财务报表汇总模块”为依托,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中评协〔2019〕16号)相关规定执行。各机构先完成网络财务报表汇总报送工作,再交纳会员会费。
安徽凯力达食品有限公司通过筛选分类、水煮浸烫、脱水、揉搓干制、检验、冷藏等工序加工销售的薇菜干、山蜇菜,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按13%税率征税的农产品。
接受省、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其资金账簿以及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其承担粮油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服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有关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23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同一非居民企业的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应提请审批的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的,在首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的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予向同一主管国税机关就同一项所得重复提出审批申请。
2021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于2022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对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对企业以对外承包工程、实物投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方式出口的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按规定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合格后,方可申报。申报评审时,还须参加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的面试答辩。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省局转发的下列文件一并停止执行。
全省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在我省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已完成信息采集的人员无需重复操作)。
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驻蚌单位、科研院所、企业单位(含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缴存比例仍控制在5%—20%之间,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单位根据情况自行选择,所需资金由单位自行筹集。
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底稿是建立在采取会计审计技术按照会计准则(制度)对会计利润现进行鉴证并调整,以鉴证后的会计利润为基础再进行纳税调整为理念进行设计的,不足之处就是企业管理和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环节可能未全部识别出,所以该底稿不能代替注册税务师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税收规定。
为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国家开发银行决定共同组织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并批准在我省开展试点工作。
首问责任人对于职责范围以外的无法答复的咨询事项,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提交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提交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首问责任人于收到书面反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答复咨询人。
优惠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优惠项目,实行一次性登记备案,由主管地税机关按年度对相关优惠条件进行审核。年度审核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享受税收优惠,属事前备案的应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
各地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手机短信等,加强对辖区内的证券公司营业部、限售股个人股东的纳税辅导,帮助代扣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正确履行代扣代缴和纳税义务。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国税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及时掌握我市各上市公司及证券机构涉及限售股的解禁和转让情况,做好《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台帐》(见附件)的登记备案工作;重点加强证券机构预扣缴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限售股股东清算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皖地税[2009]142号转发)要求,省地税局制定了《安徽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10年4月1日起,市区及三县付汇人应在付汇前7日内持《申请表》、《地税初审表》及有关合同等资料向主管地税分局申请合同报备手续。主管地税分局在收到付汇人提供《申请表》、《地税初审表》及有关合同资料之日起,在2日内审核完毕,填写《地税初审表》相关栏目,经分局盖章后退还纳税人。
各级国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银联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车购税征缴管理工作,并制定有关特殊情况的处理预案。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收入规划核算处)、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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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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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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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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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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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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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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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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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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