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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发[2009]20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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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25:04
信息简介: 同一非居民企业的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应提请审批的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的,在首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的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予向同一主管国税机关就同一项所得重复提出审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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