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由各县(市)局根据各地实际确定后报市局备案,市直(含琅琊、南谯两区)核定征收率由市局确定。每个县(市)局、市直管理分局选择1~2个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开发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报市局备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税发[2010]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文件,对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所涉及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并要求各级税务部门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工作,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做好土地增值税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决定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向企业的政策宣传和辅导,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准确落实到位。要将执行指南和落实《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办法(试行)》有机结合,规范对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服务,为“走出去”企业创造良好税收环境。
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推动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工业产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管理工作的关心关注,提出了宝贵建议。
代征单位和代征员应当在受托的权限范围内,根据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申报期限、解缴税款期限和税额核定情况代征税款,不得延缓或提前征收税款,不得不征、少征或多征税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包税”或摊派税收。
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标准、执行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要严格按照《目录》中注明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收费目录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得执行,缴费人有权拒缴。收费项目在执行中发生变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将及时调整并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皖地税函〔2010〕378号转发),对保险业、银行代收费等使用的通用机打发票统一确定了规格,请地税部门和纳税人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157号),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防范因病致贫返贫,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对企业在示范区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存在税务人员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骗取享受优惠政策,特别是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以及在留抵退税受理、审核等环节违反操作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寻租设租等违规违纪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鼓励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资料要求。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要严格按《通知》要求提交各项申请材料,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其中:提交的章程要与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章程一致。
对提供社区家政服务使用的房产、土地,符合条件的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对提供社区家政服务建设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家政服务,符合条件的免征契税。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办法》第十七条“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中“单笔数额较小”,暂定为单笔数额2万元以下的应收款项。
发挥地税干部对财务、会计、金融等相关制度熟悉优势,从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层面协助纳税人在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经营模式变更等方面做好税收分析,防范和降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
对非主观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企业,约谈提醒,促其整改;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办;按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直接降为D级,采取限制发票领用、提高检查频次等措施,同时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延伸检查其上下游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新形势要求的管理新模式。充分利用结对合作契机,主动学习兄弟市、县先进的纳税服务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研究借鉴经济发达地区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以更加科学的管理理念服务皖北地区加快发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0〕38号)规定,经市局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2021年度第四批和2022年度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属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现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在安徽省内所属的三级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鉴于进料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复杂性,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对此问题作出统一规定之前,对企业开展进料深加工结转销售业务的,进料加工企业在向下一道环节结转销售时,可自行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出口发票方式,并向税务机关备案。企业确定一种开票方式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
对结转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同内销货物做账务处理,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开具出口发票的,其收入部分不计入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视同出口暂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计入当期成本,不计算退税。产品最终出口企业按正常出口贸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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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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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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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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