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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发[2010]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加快皖北和沿淮部分市县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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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25:03
信息简介: 对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对企业以对外承包工程、实物投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方式出口的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按规定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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