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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函[2003]48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电企业随同电费收取的各种费用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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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4:26
信息简介: 全省供电企业随同电价收取的其他各种费用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仍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电企业随同电费收取的各种费用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皖国税函[2003]248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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