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代扣代缴工作。各地要把广告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建立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相结合,所有有支付广告收入行为的单位,必须建立支付个个收入明细表制度。
你局《关于要求开征盐矿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滁地税政一字(96)168号]收悉。据调查,定远盐矿是我省唯一的大型盐业生产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5000人,年实现利税2000万元,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工矿区标准。
严格执行政策,依法办事。各地要严格的执行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决定,以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不得漏征、少征。
目前股权转让(包括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情况较为复杂。其中,对投资联营一方由于经营状况等原因而中止联营关系,正常撤资的,其股权转让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以转让房地产为盈利目的的股权转让,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所有印制、使用国税部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国税机关的规定印制、购领新版普通发票。严禁私印、私售、伪造、倒卖、转让发票。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强化对举报案件的理、查处和督促工作。严防按规定在稽查机构内建立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举报,认真记录,逐案填入《举报类案件登记表》,报经批准后立案,实施稽查,限期结案。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税务登记证识别号、开户银行及账号、货物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开票日期、开票单位(章)、开票人等。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还应包括税额。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业务费用,由各地财政部门分别按实际征收额的5%提取(对上划的专项资金不得再提取业务费),用于征收业务方面的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按本级征收部门征收额的5%全额返还征收部门,专款专用。
你局《关于调整芜湖县城镇土地使用单位税额的请示》(地税政三字[1996]第213号)收悉。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对芜湖县的建制镇、工矿区土地使用税税额从1996年1月1日起调整为1.00元/平方米。
同意贵池市市区的土地每平方米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分别调整为:一等土地3.00元:二等土地2.40元;三等土地1.60元;四等土地1.00元。殷汇等八个建制镇的土地每平方米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平均为1.00元。
各地应严格执行“先征收后返还”的政策规定,及时组织税款足额按期入库,凡不按规定征收入库的,不予办理超税负返还手续。各地向省局上报企业超税负返还报告和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附件)时,还应附增值税、消费税完税证复印件。
对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列支,同时,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1996]8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8号文件的规定,对汇总纳税的保险企业实行就地汇缴纳税检查。
如建安企业不执行会计制度规定的结算方法,而自行采取其它结算方法,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一律按工程形象进度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入的实现,并据以征收建安营业税。
据调查,水泥厂的圆筒库是用来储放散装水泥、水泥熟料和生料的,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中对“房产”概念解释范围。
各级国税机关对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必须进行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就地审查,审增所得额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一律就地补征中央企业所得税。
保险公司为鼓励保户加强管理,减少事故,对部分保险项目实行无赔偿奖励,在财务处理上先将原保费价格记入保险费入科目,再用红字冲销少收的奖励支出,其收费标准并未降低。
你局《关于全日制学校举办的复读班收取的费用如何征税的请示》(池地税政字[1996]第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现行营业税法规定,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学校,从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教育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7号)转发给你们。对没有实行汇缴改革试点的地、市,今年要选择一些企业进行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请一并遵照执行。
在企业改组过程中,如果被兼并,合并企业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人条件,必须依税法规定进行清理;被兼并、合并企业如作为独立纳税人继续存在,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由该企业依税法规定进行弥补。
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均应在当地银行单独设立“煤矿维简费过渡专户”,将所征维简费及时存入银行,并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划转至省煤炭局帐户(51042120222开户行:省国托)同时由地、市局于月后5日内向省地税局报送“安徽省地方煤矿维简费收入电月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地税局[皖地税政四字(1996)354号]第一条“关于个人办学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现行营业税税法规定,陵园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不属于“殡葬服务”范围,不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对墓穴出售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对其余各项收费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对年审中发现一般纳税人不具备本办法第三条第 5款条件的 ,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 ,经市、县国税局批准 ,还可停供其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及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皖政秘[1996]278号)规定,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我省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具体税额标准如下表:
原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90]税外第521号)有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规定,除机动车辆适用税额标准的规定外,其它规定继续有效。
合作建房过程中,合作一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取若干年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所有权。另一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行为,对其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合作一方租赁期满将建筑物归还另一方,根据营业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邮电部门电信工程公司承建程控电话改造工作,属于建筑安装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价款和工程所耗用的原材料设备不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则可准予从营业额中扣除;不再征收营业税。
最新内容
- 1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2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土地面积
- 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关于上海市2026年度-2028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5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2026--2028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6《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政策若干执行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的公告
- 9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小贴士[2026年9月]
- 10冀税建议字[2020]46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400号提案的答复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 2晋科函[2026]106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
-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8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9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 10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60153号建议的答复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推荐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