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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地税政三字[1996]36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股权转让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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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41:25
信息简介: 目前股权转让(包括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情况较为复杂。其中,对投资联营一方由于经营状况等原因而中止联营关系,正常撤资的,其股权转让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以转让房地产为盈利目的的股权转让,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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