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为了加强对饮食业、娱乐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保护业户的合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纳税人的土地变更登记申请15日内,对土地权属和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土地估价报告及申报交易成交价以及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要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规定,认真做好房地产交易及权属管理工作。所有房地产交易均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对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管理的房地产交易行为,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凡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法人资格的货代企业;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发票领购簿,经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签字和省外经贸委签署意见后到省地税局购领发票,并按规定向省地税局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报表。税款在当地缴纳。
对国务院确定的我省金寨、霍山、岳西、颍上、潜山、太湖、寿县、临泉、阜南、宿松、枞阳、舒城、利辛、无为、长丰、霍邱、六安等十七个县(市)供销社新办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对合九铁路合安段1994年以后应纳的建安营业税及其附加,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92)1089号文予以免征的规定。高九段安徽境内工程应纳的建安营业税及其附加,亦比照合安段办理给予免征。
经调查了解,萧县白土——庄里、永固、王寨和圣泉四个工矿区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工矿区标准。根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同意对上述四个工矿区的房产与土地自1996年1月1日起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怀远县涂山工矿区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开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工矿区条件。根据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实施办法、细则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对涂山工矿区的土地和房产自1996年1月1日起开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该县城镇每平方米土地年土地使用税税额分别调整为:一等土地税额1.50元;二等土地税额1.00元;三等土地税额0.60元。调整的税额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歙县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每平方米分别调整为;一等土地1.00元;二等土0.80元;三等土地0.60元。调整的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淮南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从事职业介绍等服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该中心所从事的各项服务,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对电话举报的,要细心接听,询问清楚被举报人姓名、单位、住址和主要违法违章 情况,做好记录;对当面举报的,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认真笔录,经与举报人核实无误后,由其签名、盖章 或者押印;对信函举报的要认真阅看,内容不清,可约举报人面谈或请其补充材料。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宣传、文化、教育和司法部门应配合税务机关搞好税法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结合“三五”普法教育,广泛宣传税法知识,特别要加强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教育。
扣缴义务人收购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出售的矿产品,凡销售方在结算货款时不能提供开采、生产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安徽省矿产品资源税已税证明单》或销售数量超过所提供证明单注明数量的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应纳资源税。
皖东电力实业总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将汽车租赁给他人经营,租赁期三年,承租方除一次性交付部分购车款外,租赁期间还须按月交纳租赁费,并负担车辆的年审、年检、保险、修理等费用。租赁期满后,车辆产权归承租方所有。
个体税收是当前以至今后一段时期增长较快,潜力较大的税源。为保证个体税收稳定增长,各地要对个体税收税源变化和收入进度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加强个体税收计划管理。
你局《关于我区各县市政府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报告》(巢地税政一字[1996]66号)收悉。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区各县、市政府调整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其中无为县城区的土地等级划分应不得少于两级。
要结合贯彻落实省地税局《关于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征字[1996]288号),进一步加大对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税等收入的征管,减少跑冒流失;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开展清理欠税,努力把欠税额降到最低限度。
对供电局(指地、市及直供县(市)供电局,下同)取得的集资电费收入,属于省电力局下达集资电供电计划的,按规定的预征率征收增值税。
凡演出团体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支付给演职员个人报酬资料,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报酬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扣缴税款;凡演出团体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支付演职员个人报酬资料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支付给演出团体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十扣缴个人所得税。
为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遗失的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进一步规范“被盗、遗失声明”,对我省地税部门管理的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发生被盗、遗失情况的,除逐级上报外,统一在《安徽财税报》上刊登“被盗、遗失声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精神,橡子粉、葛粉属于
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而承揽建安作业的安装队和个人及个人实行承包后其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储备棉实际上是省棉麻公司地、市分公司代保管的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省棉麻公司地、市分公司收购储存的储备棉,其进项税金应单独反映,不得作为正常经营业务的进项税金进行低扣。
据调查,无为县高新工业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工矿区标准。根据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同意对无为县高新工业区的土地与房产自1996年1月1日起开征土地用税和房产税。
加强代扣代缴工作。各地要把广告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建立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相结合,所有有支付广告收入行为的单位,必须建立支付个个收入明细表制度。
对个在办学过程中,因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费用情况而无法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先核定每期办学取得的收入总额,然后扣除45%-60%的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最新内容
- 1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2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土地面积
- 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关于上海市2026年度-2028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5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2026--2028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6《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政策若干执行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的公告
- 9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小贴士[2026年9月]
- 10冀税建议字[2020]46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400号提案的答复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 2晋科函[2026]106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
-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8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9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 10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60153号建议的答复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推荐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