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皖地税政四[1996]40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皖地税政四[1996]40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5 20:41:22
信息简介: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业务费用,由各地财政部门分别按实际征收额的5%提取(对上划的专项资金不得再提取业务费),用于征收业务方面的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按本级征收部门征收额的5%全额返还征收部门,专款专用。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