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免税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照章征收增值税。生产销售应税产品和免税产品的企业须分别核算,并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请各地参照省局2006年下发的《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审批管理办法》中审批手工版发票的要求,严把审批印制关。电脑版发票由贵阳新筑印刷厂负责印制。具体印制、验票等相关事宜,请与贵阳新筑印刷厂联系,联系人:李华,电话:0851—6617436。
各地应认真组织学习《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黔国税发〔2006〕204号)和《补充通知》,正确理解和把握两个文件精神,认真执行,规范管理。
纳税人到开户银行以现金、支票或者银行转帐等方式缴纳车购税的,征收机关凭纳税人交回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收据联,为纳税人打印、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及本《实施办法》在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程序、时限、文书等方面有了一些新的规定,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辅导,结合实际不断拓宽服务渠道,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个体纳税人的办税能力,引导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两表”即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 反映本月各种商品的进、销、存情况和利润情况。未实行简并征期的个体工商户应在次月申报期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实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实行简并征期的个体工商户应在简并征期的最后一个纳税期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实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地方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总局此次清理取消简并报表68张(见总局文件附件1),暂停报送3张(见总局文件附件2),保留报送99张(见总局文件附件2);省局清理取消1张,保留报送9张 (见本文附件1)。对总局明确取消和暂停报送的报表,省局不再要求各地上报。
根据贵州省十届人大代表提交的《关于加强对专卖、连锁零售店税收监管的建议》,省局安排各地对我省部分品牌专卖、连锁零售店经营、纳税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省品牌专卖、连锁零售店定额核定普遍偏低,税收流失严重。
自市局去年8月下发《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筑地税发[2006]239号)以来,我局陆续接到下属各征收单位的反映,在二手房交易中,核实征收与按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负差距较大。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工作负担,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取消收取《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工本费。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向残疾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使用残疾人单位的资格认定管理。
严格执行失控发票数据采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失控发票的采集管理工作。不得擅自扩大采集范围,将不属于失控发票范围的发票作为失控发票录入,同时,也要督促注销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防止产生不必要的失控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在房地产交易“一窗式”办理缴纳土地增值税,现就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确认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是提高税法遵从度、加强税收征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的必然途径。
省局于1998年印发的《贵州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施行以来,对严格税收票证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制定时间较长,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税收票证管理需要,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各代收费银行分支机构按照发票领购程序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各代收费银行分支机构与收费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应于初次领购《专用发票》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代扣代缴业务结束后,扣缴义务人应将余下的代扣代收凭证交还主管税务机关,并结清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对纳税人分散、税源零散、征收成本高、不易管理的边远地区,县以上国税机关可在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同时,委托其代开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不得委托没有代征税款业务的单位代开普通发票。
本次简并工作涉及的征管业务事项较多,为了使纳税人在短时间内熟悉并适应简并后的办税流程,各级国税局要积极采取措施,做好宣传和辅导工作。对本次取消和简并的事项和减少的报送资料,要以清单形式在办税服务厅公示。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标准住宅按其房屋销售收入的2%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标准住宅按其房屋销售收入的3%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住宅按其房屋销售收入的4%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主管税务机关对新办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应及时在限期内对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确定纳税人可领购的普通发票票种、购票方式、数量,制作《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并将票种核定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
上述企业不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的过渡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税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各市、州、地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确定的应纳税所得率的幅度内,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共同确定本地区分行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率,不得出现同一地区对同一行业或相同性质的企业制定不同的应税所得率。
对按照《通知》第七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 发企业,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区别不同类型房地产,按不低于本通知规定的预征率确定 合理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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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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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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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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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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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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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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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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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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