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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黔国税发[2008]75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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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7:02:31
信息简介: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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