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黔国税函[2007]18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黔国税函[2007]18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7:02:48 |
| 信息简介: | 销售免税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照章征收增值税。生产销售应税产品和免税产品的企业须分别核算,并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