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依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上半年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6月15日前,下半年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2月15日前。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2019-8-30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
纳税人根据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制的本公告列明之外的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申报税收债权相关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法清查、核实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并申报税收债权。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于当年的6月1日至6月15日申报缴纳,下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于当年的12月1日至12月15日申报缴纳。
如某企业2月通过拍卖购入宗地一块,该宗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3月,土地购入后第一个纳税申报期为6月,故该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3月)后第一个申报期即6月申报缴纳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12月再申报缴纳下半年税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8月30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税款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6月1日-15日,下半年税款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12月1日-15日。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关规定顺延。
发票管理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定、领用、冲红、代开(含通过微信、支付宝代开)、认证、勾选、退回、缴销、查验。
对厅字〔2019〕3号文件出台前,已经开展部分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工作的地区,符合政策规定的自治区财政按照本通知规定安排和结算补助资金。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调整为:上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缴纳期限为所属年度的6月1日至15日,下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缴纳期限为所属年度的12月1日至15日。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调整后的纳税期限为:上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的6月1日至15日;下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的12月1日至15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结合实际,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意见,请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南宁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调整为: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15日,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15日,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关规定顺延。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结合河池市实际,现就调整河池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普通住宅按不低于5%核定征收率征收。非普通住宅按不低于6%核定征收率征收。商铺和其他房产按不低于7%核定征收率征收。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按不低于10%核定征收率征收。
为做好我区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对于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用物料衡算法计算施工扬尘排放量的,我区参照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 号)有关规定,制定了广西应税污染物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及计算方法,现予公布。
经清理,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横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明确继续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明确我区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并予以公布。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纸质普通发票相同。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意见,请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上线后,自然人纳税人可便捷地查询本人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记录,并可就不实申报信息提起申诉。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国家房产税和城填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政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减免税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合浦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合浦县税务局向社会各界公开承诺:
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的限时办结事项,原则上应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等网上办理渠道提出申请。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窗口申请且需要送达办理结果文书的,可以同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邮寄送达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19]51号 2019-12-11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落实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若干税收政策和措施的意见〉的通知》(桂地税发〔2011〕34号)第二条第十一项第79目修订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包括车库、车位、样板房、售楼部、会所、商铺、写字楼等),除已使用或出租、出借外,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
自2020年起5年内,各片区产生的所有地方收入中,自治区分享部分的100%和各片区所在设区市分享部分不少于80%留存各片区,统筹用于各片区内各类产业扶持、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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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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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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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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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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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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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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