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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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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7:11:16 |
| 信息简介: | 如某企业2月通过拍卖购入宗地一块,该宗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3月,土地购入后第一个纳税申报期为6月,故该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3月)后第一个申报期即6月申报缴纳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12月再申报缴纳下半年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