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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税发[2019]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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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7:01:32 |
| 信息简介: | 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落实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若干税收政策和措施的意见〉的通知》(桂地税发〔2011〕34号)第二条第十一项第79目修订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包括车库、车位、样板房、售楼部、会所、商铺、写字楼等),除已使用或出租、出借外,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