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业实行定颁发票和剪裁发票均按《饮食业以票管税办法》以发票存根联的合计金额为基本计税额,同时结合企业经营的规模、性质等因素,制定出不同比率、不同档次的综合附征率计征税款。
下岗职工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综合征收率所含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率所含税种以外的地方各种税费仍照常征收。因实行“查帐征收”不能执行综合征收率的纳税人,应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纳税人用国家征用(占用)其土地、房屋的补偿费,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重置价格没有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经县(市)以上契税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酌情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根据以上规定,你市信用社北安分社根据借贷双方签订的合同收回房屋等实物抵项应收利息即发生纳税义务,应按抵顶利息数额征收营业税。
加强信息反馈。首先由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向征收管理部门提供出口退税企业清单,然后再由征收管理部门向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提供欠税企业清单,最后经双方共同商定,方能办理出口退税或即退即征。
汇总(合并)纳税的省级企业或机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后,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将审核、签字盖章后的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报省局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及时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资料是否齐全、申报表的项目是否完善,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数字是否准确(与会计报表核对)等。
各级国税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的规定,做到令行禁止。要从讲政治和“依法治国”的高度来认识抓好治乱减负工作的重要意义。凡国家和省明令禁止和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准征收,若有违反,将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做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的汇总纳税企业中,价值较大但不能独立发挥作用或使用期限不到一年的备品、备件等,应做为消耗材料,可据实扣除。其中备品、备件可参考电力行业固定资产目录执行。
对农场(含劳改农场)销售本农场自产的粮食免征增值税。但对于既销售本农场自产的粮食又经营外购粮食的,应对自产的粮食和外购的粮食分别核算,单独记帐,对销售自产的粮食不征税,对经营的外购粮食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全省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防伪水印纸印制(使用微机开具的发票除外),使用国家统一的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号码,采用徐碳工艺和无碳压感纸印制的发票,各联发票号码一次性打印完成。
新启用的“黑龙江省饮食业剪裁式统一发票”(百元版)适用于不超过壹佰元部分的消费开具使用,超过部分百元消费的将继续开具使用壹佰元、伍佰元、壹仟元的“黑龙江省饮食业定额统一发票”。
根据调查和各地反映的有关营业税的政策业务问题,省局进行了研究,并将部分问题提交全省营业税工作会议讨论,个别问题请示了国家税务总局。现将《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你公司现在的实际情况,同意推迟使用黑龙江国信寻呼(微机打印式)专用发票至1999年末。手工填开式正常使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假肢生产企业征免税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发[1997]233号)中暂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到1998年底已执行期满,为促进我省优抚事业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黑地税发[1997]第233号文件的政策规定继续执行到1999年底。
征管质量考核内容已纳入全省新的征管软件,在新软件投入使用前,各地可仍以现有的计算机数据为依据,统计上报;新软件投入使用后考核指标一律以计算机输出数据为准。
关于调整单位税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调整资源税纳税人单位税额,因此,在国家没有对原油资源税税额进行调整之前,仍应按原规定执行。
为增加财政收入,支持图书市场开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和税收法规的规定,对新华书店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我省1995年开征土地增值税时,经省政府同意,比照土地使用税等地方“四税”提取征收管理费的办法,对土地增值税按征收总额的5%提取了征收管理费,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鉴于便民服务项目多、情况复杂,省局目前统一明确有一定难度。各地、市局可从支持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前提出发,对下岗职工从事收入不高、又确属便民的服务项目,可暂掌握执行,但要及时上报省局备案,以便省局研究统一明确。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黑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票证核算管理办法》,加强税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核算管理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核算及时准确。要主动配合财政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转发给你们。原《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1999〕105号)第二条关于开具的‘黑龙江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各联应加盖‘粮食发票专用章’的规定相应废止。请各地认真执行。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建立医患双方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实现医药资源的科学合理使用。
各地要严格按照1996年5月省政府修改发布的《黑龙江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规定,在屠宰环节征收屠宰税。不准在饲养、收购、销售环节征收,严禁按人、户、亩等摊派征收屠宰税。
为防止串用、转借等发票违章行为的发生,各市(区)、县分局所辖范围内,不得交叉使用饮食业定额发票和剪裁式发票。各县、区具体使用哪种饮食业发票,由市(地)地税局审定批准。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发票管理,对不按规定印制、领购、使用和保管发票的企业,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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