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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国税发[1999]105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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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1:00:21 |
| 信息简介: | 对农场(含劳改农场)销售本农场自产的粮食免征增值税。但对于既销售本农场自产的粮食又经营外购粮食的,应对自产的粮食和外购的粮食分别核算,单独记帐,对销售自产的粮食不征税,对经营的外购粮食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