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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地税发[1999]31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黑地税发[1997]第233号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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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1: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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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假肢生产企业征免税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发[1997]233号)中暂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到1998年底已执行期满,为促进我省优抚事业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黑地税发[1997]第233号文件的政策规定继续执行到1999年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