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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地税发[1998]243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牡丹江市信用社“以物抵息”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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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1:00:26 |
| 信息简介: | 根据以上规定,你市信用社北安分社根据借贷双方签订的合同收回房屋等实物抵项应收利息即发生纳税义务,应按抵顶利息数额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