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准备金,是指企业看护、押运物资造成损失而支付给货主的赔偿金,可按营业收入的1%计提,准予扣除,但累计帐面余额不得超过全年营业收入的3%。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45日内依据现行税法和有关税收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并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和年终应补缴(退)税额,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自行申报纳税。
现将《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执行时间调整为自1996年11月1日起。请各地一并严格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7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预扣个人所得税办法。
出租汽车公司出租车辆时向承租人收取的风险抵押金按合同规定不予返还的直接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合同规定到期返还给承租入的,在合同期内不征税,到期不返还的应征收营业税。
汇总纳税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将汇总纳税企业对其下属企业分摊某些特定费用(包括工资)的标准或数额等,及时传递给有关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有关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将有关情况进行及时反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国家税务机关依法认定,凡符合本规定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均应依本规定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及年检手续,并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规定享受应有的权力,履行应尽的义务。
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执行。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请立即与所在地的房产交易部门取得联系,按通知精神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委托代征工作。各县(市)局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征收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以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为指导,按照积极稳妥、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循序渐进的工作原则,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建账建制查账征收工作,以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逐步实现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法制化、规范化,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因此,你市建设银行利息收入无论其如何核算,属非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贷款利息收入,均应在纳税期内对其应收利息收入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为促进我省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伤残军人和全社会残疾人服务,经省政府同意,对民政部门定点生产假肢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年底以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房产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发生不均匀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每年扣除最高限额,交通运输业为20000元,其他行业为50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发票专用章形状为双边椭圆形。外边线宽为lmm,长轴为50mm,短轴为33mm;内边线宽为0.5mm,长轴为46mm,短轴为29mm。发票专用章的字体采用楷体,分上、中、下三个部分,上半椭圆部分为“单位名称”,正中为“纳税人识别号”,下半椭圆部分为“发票专用章”字样。
而中保人寿保险公司逊克县营业部开展的一年期不返还性中小学生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不符合免税条件,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各地市县稽查局对履行税务稽查任务的正式工作人员所需的涉外税务检查证由各地市稽查局统一登记汇总并附每人1寸彩色免冠正面照片一张,像片背面注明姓名和工作单位及证号,于三月底前报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征函[1998]1号)《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函》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以及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的资金帐簿,由哈尔滨铁路局、各铁路分局、工程总公司集中贴花缴纳;其它营业帐簿由上述单位在其机构所在地自行贴花完税。
关于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问题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由各市、地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管理、发放和销售。流转税管理部门视同为一个用户,根据所上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户数、用量等情况编制用量计划。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规定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0%,请一并贯彻执行。
邮寄申报是利用现有邮政设施和网点快捷、方便完成纳税申报的有效途径,是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中明确的一种申报方式。各地要积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结合实际予以推行。
定期定额户必须按规定建立和使用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对“两薄”使用的辅导检查,促进“两簿”和纳税资料完整准确。
关于股权转让、资产转让损益处理问题。纳税人因资产转让或转让拥有的股权或股份所发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固定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已按国家规定上交财政部门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教育费附加按属地和不重复征收原则计征。对税务部门依据国务院有关教育费附加的征管规定,已按“三税”征收了教育费附加的乡(镇)村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不再征收。
中方用已缴纳印花税的资产与外方合资后组建成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对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印花税。
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时,必须严格查验由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凡不能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一律不予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证件。
每台套设备(1块金税卡,2张IC卡,1块安全卡,1个读卡器),按1838元的基础价格与省局结算。各地务于1998年8月15日前将结算款汇至: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南岗行支行,账号:0149484060,收款人: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一处。
各地接此《通知》后,加油站要一律取消“双定”征收税款的方式,改按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或核定征收。取消“双定”征收方式后,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具体的控管办法,切实堵塞漏洞,防止税收流失。
最新内容
-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6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 7沈财预[2026]8号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 8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 9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10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 2晋科函[2026]106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
-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8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9渝人社规[2026]1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推荐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