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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国税发[1999]186号 黑龙江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和西北地区电力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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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1:00:21 |
| 信息简介: | 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的汇总纳税企业中,价值较大但不能独立发挥作用或使用期限不到一年的备品、备件等,应做为消耗材料,可据实扣除。其中备品、备件可参考电力行业固定资产目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