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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地税发[1997]219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体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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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1:00:39 |
| 信息简介: | 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发生不均匀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每年扣除最高限额,交通运输业为20000元,其他行业为50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