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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地税发[1998]4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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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1:00:34 |
| 信息简介: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规定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0%,请一并贯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