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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函[2005]510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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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13:24 |
| 信息简介: | 从2006年1月1日起,将原来由市(州)局审批印制的各类通用裁剪版普通发票的印制审批权上收,由省局集中印制,发票更名为“湖南省货物销售裁剪发票”、“湖南省加工修理修配裁剪发票”。 各市(州)批印的各类通用裁剪发票只能使用到2006年3月30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