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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函[2005]55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流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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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13:21 |
| 信息简介: | 二手车拍卖企业接受二手车经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委托,拍卖二手车,由拍卖企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拍卖价超过原值的,对拍卖企业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拍卖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