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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地税发[2005]9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失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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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13:25 |
| 信息简介: | 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税务管理,要依照湘地税函[1997]130号文件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未达起征点户,如其连续2个月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20%以上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要严格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