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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地税函[2005]119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出包(转让)芦苇资源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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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13:21 |
| 信息简介: | 你市拥有芦苇资源的事业管理局、芦苇总场等单位,将其享有经营管理权的芦苇土地,在一定期限内,通过采取签订合同方式出包或转让给其他企业经营,其实质是将土地资源租赁给其他单位经营,属于营业税法规定的租赁行为,取得的承包或转让收入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