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及背景,按照南昌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18355元为计算标准,对计算结果的小数进行四舍五入取整,将南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3551元/月,南昌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184元/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并取得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该部分费用不得计入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也不能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相关费用扣除的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享受政策的城市、乡村公共交通车辆需符合以下条件:符合交通或城建管理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营范围;有固定的经营线路,票价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线路经营微利或亏损。
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以上标准自2025年7月份纳税所属期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2024年第1号)同时废止。
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参保人员2025年度实际缴费年限本人缴费工资指数,按当年职工本人月缴费基数与缴费基数标准6525元的比值据实计算。其中,已缴纳了2025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且低于2025年度最低缴费档次60%标准的,应补齐差额部分金额。
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申请通过后,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
落实我国入境便利政策,增加主要客源国入境航班频次,扩大离境退税商店覆盖面和商品供给,优化离境退税办理流程,提高服务国际化水平。
已按规定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可由职工本人或用人单位申请,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应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生育津贴发放给职工本人。
为进一步帮助民营企业规范涉税行为,防范和化解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与江西省工商联联合制定了《民营企业涉税领域合规指引1.0版》,涵盖了新办开业、发票管理、税费申报、优惠政策享受、纳税信用管理以及税务注销等15类关键环节。
经研究,我省2025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054元,并以此作为处理有关职工养老保险事项的依据。
充分利用电子签章技术,借助江西省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实现线上签署电子劳动合同。对于员工工作地域与企业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域的情况,合同经远程不见面签署后,系统自动进行归档,省去快递、扫描等繁琐环节,有效缩短入职周期。
未参保缴费或在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其中:参保人员在待遇等待期结束前入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待遇等待期结束后入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机制,支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独角兽”企业和“瞪羚”企业。
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推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跨省共济,提升医保服务质量,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免备案、享受参保地同等医保待遇。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帮扶“一件事”的牵头单位,负责建立定期会商和协同联动机制,全面优化服务流程,推进系统升级改造,强化业务协同与数据共享,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按照“一表申请、一次提交、一网通办”原则,整合与失业登记和就业帮扶关联紧密、办理频次高的多项服务事项,推动实现全省范围内线上线下一体化、跨层级联动办理。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我厅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共有行政规范性文件57件,现予公布。
为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公布如下,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为支持全省城乡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五条授权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继续对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免税期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
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企业实行包容免罚,鼓励主动整改,避免“一刀切”执法。对企业实施差异化动态监管,合理减少检查频次,引导企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高效规划生产经营活动。
凡在本省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包括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类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委托江西环球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萍乡市湘东区及上栗县2008-2021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征求意见稿)》;《萍乡市芦溪县2008-2021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征求意见稿)》;《萍乡市莲花县2008-2021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征求意见稿)》;《萍乡市安源区及经开区2008-2021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征求意见稿)》,该文件内涉及到的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仅用于萍乡市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因工致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级至六级因工致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致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10月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鼓励用人单位参与残疾人职业培训体系建设、创建残疾人职业培训品牌,引导能够稳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对残疾人职工开展师带徒和定岗定向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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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6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 7沈财预[2026]8号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 8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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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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