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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赣财税[2025]20号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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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05:40:51
信息简介: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10月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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