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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财税[2022]29号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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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5:40:55 |
| 信息简介: | 凡在本省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包括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类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