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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国税征[1994]1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丢失发票及税务证件登报声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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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31:43
信息简介: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丢失发票、税务证件的书面报告后,填写“丢失发票、税务证件登报通知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由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第三联由丢失发票、税务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交给天津日报社广告处、《天津财税》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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