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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国税三[1994]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非银行金融企业税收、财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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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31:39
信息简介: 非银行金融企业因业务需要租赁的营业用房和其它办公用品,其支付的租赁费(部含融资租赁)平发票准予税前列支,对未取得正式发票的,应到税务部门换取合法凭证后方可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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