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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企三[1994]45号 天津市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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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31:35
信息简介: 企业1994年生产的直接出口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因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 担的进项税额,如税务部门不予退税,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当年产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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