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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辽宁省为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议》[第1431005号]的答复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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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56:51 |
| 信息简介: | 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难以确定的,月缴费基数可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申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