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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民函[2014]60号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益性公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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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38:47 |
| 信息简介: | 城乡公益性公墓由同级民政部门认定,县以上民政部门应将本地区经批准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城乡公益性公墓的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部门。纳税人携城乡公益性公墓的法人登记证到所在地县(区)级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