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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地税函[2014]161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杨某是否应承担转让方税费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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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38:29 |
| 信息简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第二条规定,“加强销售发票管理。在契税纳税申报环节,各地应要求纳税人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受理后将发票复印件作为申报资料存档;对于未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应要求其补送,否则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