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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鞍地税函[2014]87号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退回补偿款契税的复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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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38:36 |
| 信息简介: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精神,现函复如下:对企业已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缴纳了契税的土地,在未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前退还土地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后退还土地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