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鞍地税函[2014]87号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退回补偿款契税的复函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鞍地税函[2014]87号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退回补偿款契税的复函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5 09:38:36
信息简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精神,现函复如下:对企业已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缴纳了契税的土地,在未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前退还土地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后退还土地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浙公网安备33010602014961号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