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9号文件精神,对我省个人通过政府机关、慈善机构和基金会等非盈利机构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资料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179号)的规定,现将《征收管理资料规范》中“编号:5发票管理”的保管期限和类别调整为:发票管理序号2、4、5的类别由原来的按户管理调整为按类管理;发票管理序号5的保管期限由原来20年调整为5年。
凡个人缴纳的“特殊党费”,凭市一级组织部门或省委直属党(工)委以上党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及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时,据实扣除。
鉴于这次个人缴纳的“特殊党费”全部用于支援“5.12”地震灾区,应视同公益性捐赠,可比照《关于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58号)文件规定,“对我省个人通过政府机关、慈善机构和基金会等非盈利机构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9号文件精神,对我省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各基层局综合一科要设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随时接受市局举报中心电话通知的检查任务。接到出现场处理电话通知后,登记《税务违法检举案件现场交办台账》,提出处理意见,安排主管税务所有关人员持《税务违法检举案件现场记录单》出现场处理检举问题。
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纳税人在规定的清算期限内以各种理由不进行清算,或在规定的清算期限内故意不提交和少提交清算材料的,有权确定核定征收率的地方税务机关应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清算土地增值税。
发票定点印制单位要加强对防伪专用品库房及发票生产车间的管理,配备安全设施,装置陈旧老化、设施不坚固的要及时更换。防伪用品发出和收回,签字交接手续不能走过场,要将责任分清、制度落实。
为规范我省快递行业税收管理,切实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对快递业务的相关营业税政策规定,经调查并研究决定,对取得省邮政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快递服务认定书》(样式见附件)并从事快递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快递收入,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其缴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日期90日后的次月15日内。
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原则上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按照上限标准给予小微企业20%的价格扣除;政府采购工程按照5%上限标准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税务行政审批的规定,不符合本办法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各市国家税务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市税务行政审批的具体管理规定并报省局备案。
为积极响应国家“服务于民、让利于民”号召,有效缓解居民因疫情造成的生活压力,切实使广大群众享受政策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有关规定,现将兰考县范围内商品住房契税缴纳补贴办法通告如下:
建设期间,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在大连市行政区划内产生的各项税费收入,由大连市自行组织征收,不再由沈阳市地税局统一征管。建设期间,有关具体税费政策继续按省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第20期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税费征管办法,由大连市商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等制定。
中小企业是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对加快建设国家新型产业基地,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巩固和扩大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纳税评估是指各级地税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收取的服务费采取服务分摊协议方式的,各子公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分摊合同或协议,以及母公司为各个子公司开具的服务业发票,在税前扣除。
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所涉税费款不按现行财政体制缴纳国库,而缴入省财政厅特殊金库,因此,征收管理中不使用综合征管系统。已办理哈大铁路客运专线铁营段相关单位税务登记的,立即在综合征管系统注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执行<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全省农村信用社上述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在2008年至2011年分四年平均摊入成本。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城镇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达到8人及以上,其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的费率,征收机构按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征收。
为了加强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征收管理,规范延期缴纳税款审理、审核、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依法依规足额征收。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足额征收非税收入。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遇有政策调整或特殊情况,执收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生产企业应于海关核销《通关手册》的最后一笔出口业务之后,根据海关核销情况填写《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申请表》,凭海关确认盖章的《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核销业务。
由市工商局收取的企业法人开业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营业执照工本费、经营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由市税务部门(国税局、地税局)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按原标准50%收取。
切实加强对财产登记税源数据库的管理 2006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全省利用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有利时机,开展了纳税人财产登记,建立了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并纳入了“金税三期”信息平台。
符合《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按照《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辽中小企发[2006]23号)规定的程序申报免征营业税。
辽地税函[2008]28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水平,提高征管质量,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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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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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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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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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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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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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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