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已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不补税,已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不退税。《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函[2006]66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19号),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我省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各局应按季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总结和《沈阳市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上报市局(地址FTP://市局/财行处/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
鼓励银行业机构落实差异化信贷政策,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提供贷款延期、宽限期及续货、减费让利等优惠政策,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
凡在2022年6月17日至9月80日期间在我县购买首套新建商品房且缴纳契税(以完税凭证所载日期为准)的购房人,采取“先征后补”的方式,每套房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按照缴纳契税总额的15%给予补贴。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地税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工作部署,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地方税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司法拍卖形成的税、费,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相应主体负担。执行法院在拍卖公告、特别提示中不得载明“一切税、费由买受人负担”的内容。
自2022年6月1日起,将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工作日10元调整为每人每工作日15元。高温天气作业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近年来,全市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日趋规范,管理力度不断加大,工作成效进一步显现。但全市非税收入征管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如个别执收(执罚)单位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单位延缓入库,甚至存在坐收坐支的现象。
为银企双方搭建桥梁。定期组织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对受困企业贷款延期、续贷,按照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稳妥有序开展房地产项目并购贷款业务,有效级解市场主体资金链运行压力。
我省车船税是市以下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重要来源,在省保监局和有关保险公司的大力支持下,自2007年7月1日始委托保险机构代收以来,车船税征收工作取得了重大的突破,结合税额标准的提高,去年下半年代收车船税3.02亿元,为2006年全年收入规模的150%;
继续做强县域房地产市场。通过危旧房改造、村屯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速县域房地产市场发展。农民购买达到一定标准的城镇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将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在同一居住地老人的户口,迁移到房屋所在地。
由财政、物价、税务、工商等部门研究确定鼓励从事个体经营和实现自主创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省市认定的创业带头人制定更为优惠的扶持政策,对国家限制性产业、行业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在国家规定幅度内的减征应纳税款的优惠政策,并向社会公示,抓好监督落实。
完善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用户注册、信息查询、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统计分析等功能,精简办事流程,提升平台服务普及率和便利化水平。发挥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接入机构、行业协会的联动作用,拓展能源、交通运输、物流、税收、贸易、电子商务、建筑工程、家政服务等行业信贷产品,创新开发招投标、政府采购、供应链、特色商圈等场景信贷产品。
对残保金继续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我省规定比例1.6%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
各地对已使用建筑物项目管理系统的房地产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和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是使用建筑物项目管理系统的房地产纳税人在升级前开具的预收款发票但未开具结算发票的应税收入,督促纳税人补缴应缴税款。
因客观原因转让方无法补缴税款,受理的征收机关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同的,受理的征收机关要填写《存量房地产转让方未缴纳契税说明》(见附件)报市局财行处备案(二份),由市局再将相关信息转交给欠税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
省级储备粮油贷款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将没有储备粮油库存对应的储备贷款及时归还农发行,保持储备粮油贷款和粮油库存值一致,做到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全程监管。
因客观原因转让方无法补缴税款,受理的征收机关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同的,受理的征收机关要填写《存量房地产转让方未缴纳契税说明》(见附件)报市局财行处备案(二份),由市局再将相关信息转交给欠税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
本办法所称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筑牢“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民生底线,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合理住房需求,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特困行业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社会保险待遇发放。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为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战略,加快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应用,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54号)精神,现就开展电子劳动合同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关于支持建筑业转型发展的十条意见》(豫建联办〔2020〕1号)和建筑业“十四五”规划,锚定“两个确保”目标,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我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提供有力支撑,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在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更好满足郑州新市民在创业就业、安居、医疗、养老、教育等重点领域的金融需求,强化金融、财政、就业、住房、社保等政策的协同性,提升我市金融服务的均等化和便利化水平,按照《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抓好100户重点工业企业的运行。主要是帮助这些企业开发市场,协调流动资金,确保经济增长。2009年,省政府将对主要指标增幅超过上年并达到一定幅度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给予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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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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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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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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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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