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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大地税函[2008]83号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单位转让二手房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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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9:07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应当持《单位转让二手房计税依据联络单》、税收缴款书及发票的原件、复印件到直属局申报缴纳契税、印花税,直属局应当指定相关科室核实纳税人的契税、印花税申报资料,并以《单位转让二手房计税价格联络单》上填列的“核定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契税,以《房地产买卖契约》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印花税。 |